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消费者刘某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在张某经营的店铺参与了“一元抢购小龙虾”促销活动。购买食用后,当晚即感身体不适,次日清晨前往医院看病,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住院治疗两天。刘某认为其身体健康受损与食用所购小龙虾直接相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传唤被告张某到庭应诉。张某起初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其购买、食用小龙虾及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后就医诊断的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食用小龙虾与后续就医治疗之间有较强关联性。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负有对其所销售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时值盛夏,气温较高,张某利用互联网销售直接入口的小龙虾食品,更应严格把控食材来源、加工烹饪、容器清洁、外卖包装及配送条件等所有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然而,张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情多方面出发,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众多购买的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购买食品时务必挑选出正规、具备相关资质的商家,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和保质期,切勿因价格低而忽视食品安全,导致健康受损。同时,也郑重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储存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